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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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萍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昆明650021)
【摘要】我国担保公司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谊行业问题丛生。为规范担保行业。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本文试对《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核心条款,进而阐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之影响。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
一.《c暂行办法》的立法背景
(一)宏观背景
1.国家格外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纵观近10年来的国家宏观大政,如果把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看作是一个分水岭,那么在金融危机前,政府心存侥幸地认为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或许可以让位于其他重大工作,但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当面临“工厂倒闭潮”、“民工失业潮”的时候,猛然惊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丝毫不能懈怠,此乃关乎经济发展甚至政治稳定之大事1
2.《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框架。国家在其框架内不断地落实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和措施‘,餐暂行办法》的出台亦可以看作是落实《c中小企业促进法》之一环2。
(二)微观背景
1.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迅速。担保公司的发展至今已有十余载,截至2008年末统计,担保机构的数量已从2002年的848家发展到4247家,累计为9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1.75万亿的担保额3。担保业的发展速度可谓迅猛,而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仅存在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C独01]77号)一则依据。
2.担保机构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亟待规范、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
综合上述宏观背景与微观背景,出台一部规范担保行业之法规具有现实性以及紧迫性,于是2010年3月8日,娟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呼之而出。
=.僭行办法》主要内容评析
【一)《暂行办法》的框架共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确定了制定目的、经营原则以及相关定义的界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主要规定了设立、变更的行政审批制度、设立条件。
第三章:业务范围。主要规定了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核心章节,主要规定诸多风险防范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监管机关监督担保机构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监管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两主体的违法责任。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
万方数据
整顿等内容。
(二)核心条款解读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界定。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蒋暂行办法》出台前,主要以财政部2001年3月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行业进行规范,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狭窄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担保公司除此之外还可以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民营担保公司的各种设立、运作也应参照财政部的规定实施。此次埒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立法者在释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时,将这些民营担保公司也纳入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范围。
2.风险集中度管理之规定。关于风险集中度管理方面,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而财金Q001]77号之第八条则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两者相比而言,可以很明显地看出:(1)赏暂行办法》更为详尽的规定了风险集中度控制。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三个方面,而后者仅有“对单个被担保人”一种情形-(2)另一个核心的不同在于餐暂行办法》以“净资产。为基准,而后者以“实收资本”为基准。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反映出立法者对目前担保公司资产的审慎态度。
一个简单的实例可以很明显地说明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的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区别。一个民营担保公司当初成立时实收资本为1亿元。但是由于抽逃资金、惨淡经营后.其净资产仅剩下500万元。以“净资产”为基准,它目前能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5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而以。实收资本”为基准,它可以为单个的被担保人提供不高于1000万元的担保责任金额。。50万元”与“1000万元”的对比.显现了“净资产”的玄机,立法者对担保公司的态度也由“净资产”的规定体现出审慎、整顿、从严、监管的宗旨。但是,从合作的角度来看.由商业银行核定担保公司“净资产”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3.风险指标管理之规定。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可以有如下的理解:(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而是应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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