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所有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也即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 (2)对于“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lO倍”的规定,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即在任意时点上,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3)关于“净资产”,上文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

在借行办渤未出台以前,实务操作中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

快速发展,盲目承接业务,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的方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不仅使公司自身承受巨大风险,同时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造成巨大风险。相对

而言,(僭行办法))出台后,又如何防范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净

资产10倍,然后再通过增资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lO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即便是低于lO倍,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三、鬏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工作的影响(一)有利方面

1.有助于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实务中,多数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造成担保公司信用度不高的因素很多,主要在于设立时的良莠不齐,运作中资本短缺,加之抽逃挪用资本金、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等违规操作,使得商业银行的合作意愿偏低。针对复杂的担保行业,赏暂行办;j勘从担保公司行业准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硬性规定,同时配以严厉的监管制度,相信在净化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环境方面大有裨益。

2.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风险。通常,人们把担保公司比作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如若“桥梁”不够坚固,无人敢在此桥上行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构筑在资本金不实、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完善的担保公司上。自然安全感匮乏,由此造成的资金借贷受阻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针对这一问题,《c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硬性门槛。规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

币500万元,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管部门对融资陛担保公司严格的监

管责任t第四十条规定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职权等等。种种举措加大担保行业的整顿、监察力度,加固“桥梁”,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发展资金,促进其又好叉快发展。

{二)不利方面

嚣暂行办法》的出台虽是进步之举,但也为商业银行今后的工作

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上文就{僭行办法》与财金旺001]77号文件中

“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看似简单的概念替换,将给商业银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试问银行将如何核定担保公司的净资产?诚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但如何保证其真实性?这是商业银行在当下急需谨慎解决的问题。

四.商业银行对《c暂行办法》完善之期待

赏暂行办{I勤的出台,不得不承认是一种进步,但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j璺:》并不是完美的,正如其名称所指出的:它只是暂行办法,是在现行阶段对行业实践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还需要接受今后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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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变的实际工作更加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方通常为银行,因此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对辑暂行办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十分必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制度是指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的综合评价,揭示担保公司的风险,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通过评级语言公之于众,让出资者、合作者(银行或其他)得到关于担保公司客观、公正的信息和以解决担保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

不可否认,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信息是否对称,亦即银行对担保机构信用的认可度,是银行与担保公司能否合作、信用担保功能能否正常发挥的重要前提。实务中,不少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担保公司自身信用度不高,银行除了要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还需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如若能建立起资信评级制度,相信对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大有裨益。

(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法律责任,使其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

增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对规章的具体落实十分不利。另外,第三十五条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笔者关心的问题是,在道德风险日益增大的当今社会,如何保证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如若融资性担保公司报送了虚假资料给债权人将承担什么责任呢?据笔者考究,没有相

应的明确责任规制,无责任则无救济。所以。反观(蹭行办法》之法律

责任,确有完善之必要。

参考文献

【11孔雷.《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一般授信担保业务审查审批探讨》,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No.3

【21《第十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资料》【3】湖海波、杨汉眷:《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问题的探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6月第12期

【4】银监会办公厅文件:《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6]145号)

注:[1]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2008年儿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9月),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直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三个条文明确规定促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3]数据引自由中小企业司主办的《第十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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