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期末考试答案-我国投资的形式-国际投资法

我国投资的形式

二、我国投资的法律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外商投资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投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最主要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中外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3. 外商独资企业:

简称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 "独资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

4. 三者的共同点:

1) 均为中国企业。主体:中方无自然人;外方任何人。

2) 仲裁:采用自愿原则,国内国外均可。

诉讼:专属管辖,适用我国法律。

3) 合同、协议、章程三者的关系中,以合同的效力为最高。

4) 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应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考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5. 三者的区别:

1) 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是公司形式的企业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中外合营企业:是一个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不明确。它可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也可以是一个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不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它的主要依据是双方鉴定的合同和企业的章程。

外资企业:大都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入,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限额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中外合作企业若具有法人资格,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商务部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投资比例为100%。

3) 投资方式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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