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提高企业创新效率的关键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月/28日/第008版

经济学

股权激励是提高企业创新效率的关键

吴延兵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借鉴企业理论的相关概念,我们把在创新中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创新委托人,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创新代理人。根据企业理论,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尽量对应。相应地,只有创新控制权(设计、执行和实施创新的权利)和创新收益权(获取创新剩余收益的权利)相一致,才能实现创新效率的最大化。

创新契约较之企业契约更加复杂且不完备

企业契约通常是不完备的,创新契约更加复杂而不完备,这是因为创新具有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创新具有五个特性。第一,不确定性。创新是一个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揭示其真正特征和最终效果的过程,甚至在创新的技术可行性被确定之后,仍旧无法成功地预测创新对未来的影响。第二,风险性。创新失败概率高,且期望回报率高。第三,异质性。创新项目之间难以比较。第四,长期性。创新通常包括发明、发展和完成三个阶段,且每一阶段都有终止的可能性。第五,劳动密集性。创新需要大量的劳动投入。

创新的前四种特性意味着,与一般契约相比,创新的契约设计更加复杂、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首先,创新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使得创新契约通常不能像一般契约那样明确规定创新要达到的目标和特征。其次,创新的异质性意味着,即使目的相同的创新项目之间也难以比较,从而使得创新难以被监督。最后,创新的长期性加剧了创新的不确定和风险性,一方面时间本身就会增加创新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科技变化可能使原本有价值的项目变得过时。

监督机制失效

在创新契约极不完备的情况下,如何解决代理人的创新激励问题?根据通常的企业理论,监督与合同激励机制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条件下的代理人激励问题。

先看一下监督机制。采用正式规则的约束来迫使代理人采取与委托人目标相一致的行动,对于目标明确、常规性或机械性的行为来说,可以达到防范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然而,对于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创新来说,不仅创新者工作的努力程度难以观测,而且创新目标难以量化、创新结果难以预料。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直接监测创新者的行为,还是通过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间接监测创新效果,都无法达到激励代理人积极从事创新的目的,因为代理人完全可以把创新的失败归结于创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无须自己承担责任。总之,委托人事前、事中和事后都无法有效地获取关于创新者工作努力程度的信息,最终导致监督机制失效。另外,创新的不确定性和异质性还意味着对创新的监督成本非常高,施加监督所带来的收益甚至不足以弥补监督成本,这也会导致监督机制失效。

合同激励机制也失效

在监督机制失效的情况下,我们来分析激励合同是否可以有效地解决创新代理成本问题。

第一种激励方案,根据企业业绩(剩余收入)来决定经营者的报酬。委托一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让经营者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可以实现剩余索取权和经营决定权的对应,从而实现生产效率最大化。但是,这种激励机制无法实现创新收益权与创新控制权的对应。首先,创新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且创新成功会为企业带来长期收入流,而经营者在任期内很可能无法分享创新带来的收益。其次,在经营者的任期内,创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容易使经营者的地位受到威胁,而且创新还需要新的管理技能,这都增加了经营者从事创新的成本。由于经营者在任期内其创新收益权可能得不到保障,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创新激励问题。相反地,这种激励方案容易导致经营者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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