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提高企业创新效率的关键

那些能够增加自身利益的短期投资项目,取代公司的长期增长目标。

第二种激励方案,让经营者的收入取决于因创新而产生的企业剩余收入。也就是说,让经营者也承担一部分创新结果不确定的风险,并让他们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补偿。这种方法理论上能够解决创新激励问题,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一是因为创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很大,只有少数创新能成功地商业化。如果让经营者的收入主要依赖于因创新成功而带来的剩余收入,经营者的收入将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这可能使得经营者倾向于选择固定工资收入而不愿承担创新带来的收入风险。二是因为创新成果的市场绩效水平难以衡量。影响企业市场绩效的因素复杂而多样,即使创新成功,在企业剩余收入中也难以衡量出哪些收入应该归功于创新的成功,从而也就难以确定经营者的合理收入水平。委托人通常无法根据创新结果来确定经营者的报酬激励方案,致使创新激励合同设计极为困难。

第三种激励方案,将其他企业的创新水平作为参考标准来决定本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即相对业绩考核或标尺竞争)。相对业绩考核是基于其他企业的信息可以观测,而且这些信息可以和本企业相比较,从而能够设计出有激励性的报酬方案。不幸的是,由于创新自身的不确定性和异质性,导致无法有效地将其他企业的创新指标引入对本企业经营者的奖惩合同中,因而也就无法有效地甄别本企业经营者的创新努力水平,从而无法制定出相应方案激励经营者从事创新。

在上述激励方案中,第一种方案可以实现一般意义上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但无法实现创新收益权和创新控制权的对应,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创新效率损失。第二、三种方案理论上可以实现创新收益权和创新控制权的对应从而提高创新效率,但实践上不具有操作性。归根结底,这都是因为创新的特殊性使得通常行之有效的机制设计失效。

私人企业的创新效率更高

对于创新的激励机制设计,既不能依靠通常的被监督激励,也不能依靠短期的自我利益激励,而必须让经营者能够实现长期的自我利益激励。理论上就是要尽量使经营者的创新控制权和创新收益权相一致,而且实践上必须易于操作。如何做到这一点?公司治理结构实践中的伟大发明之一——股权激励——可以做到这一点。这是因为,股权激励使得经营者的收益依赖于公司的长期绩效,而公司的长期绩效和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创新能力,因此股权激励的结果使得经营者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创新能力,从而能够实现经营者创新收益权与创新控制权的对应。与让经营者的收入取决于因创新而产生的企业剩余收入的激励方案相比,让经营者拥有公司股权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已有研究也表明,股权激励能够促使经营者支持创新计划,也能够促使经营者主动发起创新,促使管理层在研发项目决策、资源分配和创新管理方面作出更多努力。

由于企业所有权结构的不同,股权激励在不同企业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典型的私人业主制企业中,由于企业主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企业经营者,或者说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100%的股权,这种单一的股权结构能够自然地实现创新收益权和创新控制权的完全对应。此时,创新激励问题主要是企业主的自我利益激励问题。这种自我利益激励不仅能够促使企业主积极从事创新活动,而且可以极大地降低创新中的高额代理成本从而提高创新效率。许多实证研究都曾发现小企业通常比大企业有更高的创新效率,私人企业中创新收益权与创新控制权的一体化可以为此提供一种可信的解释。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企业所有权的安排更为复杂,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导致创新收益权与创新控制权的分离。显然,如果经营者不能从创新中获取收益,将直接导致经营者缺乏支持创新的意愿。让经营者拥有公司股权使得经营者能够分享创新的长期收益,从而可以实现创新收益权与创新控制权的对应。J.Francis与A.Smith运用美国企业数据研究发现,所有权被CEO控制的企业比所有权分散的企业有更高的创新效率。A.Cosh,X.Fu与A.Hughes运用英国企业数据研究发现,CEO在企业中拥有的股权份额越多,企业创新效率越高。但应该指出,由于股份公司终究不能像私人业主制企业那样能够实现创新收益权和创新控制权的完全对应,因此股份公司在创新效率方面可能不如私人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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