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GMP附录19
欧盟GMP附录19
标题:对照样品和留样
新版附录生效时间:2006 - 06 - 01
目 录
1.范围….. ( 221)
2.原则…一 …………. (221)
3.存贮时间………… ( 221)
4.对照样品和留样数量………. ( 221)
5.贮存条件………… ( 222)
6.书面协议………... (222)
7.对照样品一概述… (222)
8.留样一概述……… …………. ( 222)
9.进口/销售产品的平行留样……………一 ’( 223)
10.生产商倒闭情况下留样……. ’( 223)
1.范围
I.1本附录系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的取样,贮存和留样的指南:
I.2本指南也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的样品,它们须符合欧盟法令2003/94/EC所提到
的变更及CMP指南附录13的具体要求。
I.3本附录也包括了进口药品的平行留样的要求。
2.原则
2.1留样有两个目的:其一供分析测试;其二是成品的实样。因此样品可以分为
两类:
对照样品:指一个批的起始原料、包装材料或成品的样品,用于相关批有效期内可能
需要进行测试而保存的样品。如果稳定性允许,可以从重要的中间体生产阶段抽取对照样
品,如包衣工艺的不同阶段的片芯。
留样:从一批成品中抽取的完整包装的样品,供各种鉴别对照用。如有效期内因故需
要时,可用于产品的演示,鉴别包装、贴签、产品性状特征/供病人用的说明书、批号、
有效期等。
对成品而言,很多情况下,对照样品和留样应相同,即取完整的包装单元。此条件
下,这二种样品可以互换。
2.2生产商/进口商/特殊情况下的产品放行地点,都应保存每批成品对照样品和/或
留样;原辅料生产企业应保存每批发货的对照样品(例外情况参见附录17中3.2部分)。
每个包装点应保留每批内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对照样品。
2.3对照样品和,或留样可作为批成品或原辅料的记录论处,在遇到质量投诉、对怀
疑是否符合质垡标准、质疑贴签/包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或怀疑产品稳定性时,可供评
估之用。
3.存贮时间
3.1每批成品的对照样品和留样应至少保留到有效期后一年。对照样品的包装材料
和上市成品的包装材料应一致(不属免疫药品的兽药,参见欧盟CMP附录4,第8和9小
节)。
3.2除非根据生产企业所在欧盟成员国法律需要更长的留样时间,起始原料的样品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水除外)应保留至少产品放行的后两年。如果质量标准
中该物料的稳定时间较短,则留样时间可以缩短。包装材料的留样时间与成品相同。
4.对照样品和留样数量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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