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7号
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文件汇总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7号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8-02-13 实施时间:2008-02-13 发文内容:
特别提示:本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准则、规章和规则的补充解释,仅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
我们针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以下会计监管意见,请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1、上市公司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且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的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举例如下:
A公司20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8000万股,2007年8月31日完成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12000万股用于购买B公司100%的股权的事宜。2007年A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为6000万元,对比年度(即2006年)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20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000/(8000+12000*1)=0.3元 对比年度基本每股收益=4000/(8000+12000*1)=0.2元 2、编制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确定2007年度期初余额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