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4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4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

讲15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一、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能力、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与自愿,以及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必须举行宗教结婚仪式或必得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无任何程序或形式限制的事实婚姻等。

综观当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这又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1)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缔结)地法。这是至今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立场。(2)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住所地法或共同属人法,形式要件仍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二)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中国《民法通则》也取这种立场,只是它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这一种情况,要求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但从总体上看,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依当事人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是使用得最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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