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加快现有污染的治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进区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4.职责

4.1招商局在外资引进项目报批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4.2经发局在内资引进项目报批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5.程序内容

5.1建设项目:指在开发区内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主要指工业、科研、市政、仓储等。

5.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在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科研、市政、仓储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5.3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时,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5.4项目建议书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5.4.1制定和调整总体规划时,建设局应配合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开发区开发、建设过程中环境管理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

5.4.2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在引进内、外资项目时,优先引进无环境影响或较小环境影响的项目,要求其及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市规划局为建设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区功能区规划和建设布局,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的地块。

5.4.3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由投资者在明确投资意向后,向市环保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概况报告,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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