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工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分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仍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