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33年美国证券法看证券市场的自治与监管

从1933年美国证券法看证券市场的自治与监管

2007.05

经济与法

从1933年美国证券法看证券市场的自治与监管

□孙持明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苏州215006)

从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教程及内容来看,虽然其加强了对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规制,但它也更加充分的体证券市场

自治

监管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87-01

行和交易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进行,用严密和严格的法律对其进行

规范和保障。如果没有严格完善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规范、健康的证券市场。这样不但证券市场不会健康发展,甚至会引发全局性的灾难性后果。所以证券市场的自治与法律监管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不可分离的。也就是说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有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但法律监管应遵守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充分尊重私法自治的精神,尊重证券市场的自治。而不应该过分干预、处处着手,如果这样同样会损害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也就是说监管只是证券市场自治的补充,只有在证券市场无法自治需要监管的地方才能监管。就像《1933年美国证券法》就是这样的典范,它允许公司发行自由,政府无权禁止,它只能要求发行人披露自己的业务精况。这便是充分尊重了市场经济贸易自由和私法自治的精神。但如果市场中存在欺诈即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时,它规定了严格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依赖投资者自身无法解决时,法律才予以介入。

对于我国而言,是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社会的。由于市场经济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计划经济的干预色彩还特别浓厚。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又很晚,缺少相关的经验。而证券立法进程又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颁行的证券法中对证券市场干预的过多,没有展现出私法自治的精神。也就是说没有正确的处理好证券市场的自治和监管之间的关系,且我国的证券立法缺少前瞻性,实行的是先发展后规范的路子,出了问题再立法加以干预。没有起到法律对市场发展的引导作用。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证券立法中需要加以改进的地方。

我国虽然和美国存在国情上的巨大差异,但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史和内容仍会给我们很多的启发,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市场经济是有共通的地方,证券市场同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我们不能拘泥于意识形态的东西。应该大胆借鉴我们应该借鉴的东西,利用人类的优秀文明成果,发挥自己的后发优势。特别是今天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这不能说跟我们的立法存在的问题没有关系。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究竟应该怎么来规范,今天的中国还是存在美国在1933年进行证券立法中争论过的问题,即是加强政府的干预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应该强调证券市场的自治性,加强其信息披露和责任制裁。其实美国人已经用实践给了我们正确的答案,那就是尊重证券市场的自治性,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使二者协调一致。监管只是自治的有效补充,不能以监管来牺牲自治。

注释:

①朱锦清.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9-81.

现出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坚持了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这可为我们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立法与规制所借鉴。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922.28

从《1933年证券法》立法简史中我们知道美国在制定《1933年证券法》的过程中发生了一场争论。这场争论的焦点就是:在联邦的证券立法中是应该进一步加强政府干预和把关还是应该坚持私法自治,坚持市场经济的贸易自由和竞争?从当时的背景来讲,1929年爆发的危机使人们对当时各州的蓝天法不再信任而要求进行联邦立法,认为联邦立法应作进一步强有力的干预来防止欺诈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信奉凯恩斯经济政策的罗斯福总统却恰恰相反的反对对证券市场的过分干预。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当时由托马斯先生起早以加强政府的干预和管制为特色的第一部草案就没有获得通过。而改由山姆 雷本起草了现行于美国的这部证券法。它没有规定一种证券必须在质量上达到何种规格才能上市,而只是要求发行者对证券的质量进行充分合理的披露。政府主管部门还是有权取消证券的登记,但是其理由必须是披露不够或者有误导的倾向,而不能是因为证券的质量有问题。也就是说,买卖还是自由的,不管某种东西的质量多么糟糕,它的主人都有权把它拿到市场上去出售,政府无权干涉。但是由于证券这各商品的特殊性,政府要求你把它的质量充分地公开,以防止欺骗,使市场健康运行。这种思想是坚持以市场为主,政府只在

不得已之处进行干预,起一种辅助性的作用,作为对自由经济的补充。

所以从上可以看出美国《1933年证券法》充分尊重私法自治的精神,坚持了市场经济的贸易自由,只是从法律上严格规定了证券发行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以便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理性的选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该法又被称之为“证券真实法”。美国的这部证券法自1933年颁布实施至今只进行过几次不大的修改,显示出其立法的前瞻性和生命力。也是处理好证券市场自治与监管关系的一个范本,值得我国在证券立法过程中予以参考与借鉴。

那么证券市场的自治与监管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及应该如何处理呢?上文在分析美国的证券立法中其实已经给出了答案。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证券和证券市场是基于市场的自发需要而自然而然产生的,也是由市场在其中自发调节的。所以证券市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高度的自治性,外在不应该过多的去进行干预它,否则就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所以说即使在今天,国家和政府也必须充分尊重证券市场的这种自治性。但证券和证券市场从其产生时起就具有天生的高收益、高风险、波动变化剧烈、投机性强的一系列特点,所以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一个不断用法律来规范化的过程。特别是现代社会中,证券市场对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称之为一国的经济晴雨表。但由于上述的特点,它便直接影响着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就是说证券市场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但稍有不慎又会起着巨大的破坏作用,这也要求必须把证券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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