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劳动仲裁十大案例

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案经审理,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韩丽的仲裁请求,裁决该家纺用品店向韩丽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点评: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其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形下支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工伤六级以上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丁峰是某物业公司的保安,2011年3月,丁峰在一次抓捕小偷过程中被小偷踢倒,不慎摔伤腰部。后经住院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6级伤残。丁峰伤愈出院后,活动能力受限,其所在的物业公司经理刘某见此情况,单方面解除了丁峰的劳动合同,丁峰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居中调解,丁峰撤诉,该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点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个人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加班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很难得到支持

案例:刘小蓉是某美容连锁机构的美容师,2011年8月,因该美容连锁机构长期随意克扣刘小蓉的工资,刘小蓉将其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返还克扣工资并支付自2005年至今的加班费。庭审时,该美容连锁机构不承认刘小蓉存在加班事实,劳动仲裁委要求刘小蓉提供相关加班证据,但刘小蓉无法提供,最终因证据不足,刘小蓉只能无奈放弃加班费的诉请。

点评:近几年来,因加班费产生的争议呈逐年上升态势,很多劳动者往往只知道追索加班费,却不知道加班费还需要举证。能够证实加班费的相关证据主要有考勤表、出勤表、排班表以及记载有每月出勤天数的工资条等。另外还需注意的是追索加班费的时效为一年。

工亡赔偿金到底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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