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节安全生产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职责有以下几点:
(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放隐患:
(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7 )应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主要负责人要对必须投人的资金不足负责。
二、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 1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接受国家监察。确立安全工作在生产经营中的首要地位,建立、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安排整改技术措施经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召开安全环境会议,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 2 )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卫生、环境委员会,建立、健全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