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小议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 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见义勇为责任原则,是独立于民法三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其目的是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分清见义勇为责任与无因管理责任,笔者认为通过对见义勇为给予其上的认可,更有利于促进正气之风,虽然无因管理同样可以弥补善意管理人为帮助他人而受到的损失。本文将阐述见义勇为责任原则,希望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见义勇为责任以及如何区分无因管理责任有所帮助。 [关键词] 见义勇为责任 见义勇为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 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见义勇为责任原则,是独立于民法三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其重点是让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补偿,其核心是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法律规定无因管理责任是为了鼓励人帮人的社会,但就为了促进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来讲,给予受害人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肯定也许效果更好,因为见义勇为人得到的不仅仅是物质补偿,也许更重要的是精神奖励。下面将重点阐述何为见义勇为责任原则,以及如何区分无因管理责任。 一、何为见义勇为责任原则 对于见义勇为责任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为了进一步保障见义勇为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责任即是赔偿权利人为了维护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除自己以外的法人、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包括人身与财产损害),在没有侵害人、无法确定侵害人以及侵害人没有能力赔偿时三种情况下,受益人应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所以见义勇为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是发生一般侵权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益人)。 按照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第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种是公平责任原则,第三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界对于见义勇为责任的归则原则也有两种说法:大部分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责任就是过错责任的补充。对于这两种说法,笔者都不赞同。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使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责任原则应严格区分于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人的损失是一般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此时,按道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应由一般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见义勇为责任的归责原则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以及侵害人没有能力赔偿的三种情形下,赔偿权利人(这里所讲的赔偿权利人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