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7-1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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