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排水管道和道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排水管道和道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道路工程和排水管道监理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建设部1992年颁发城建[1992]68号文件《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的通知和广东省建委95年《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及行业标准(CJJ1-90、CJJ3-90)执行。

填土密实度,砂浆抗压强度,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值,不得低于设计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等规定。

市政工程所需原材料如砂、石、沥青、木材、钢材、水泥、石灰、管材等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并参照钢筋工程、砼工程、砖石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关部分执行。

A. 道路工程

一.测量

1.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轴线桩和水准点。

2.水准点不够时,可以增设临时水准点,并要求不少于2个。

3.一切点位和高程,都必须经过复核后才能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已建好的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核。

5.水准点闭合差:±12 L mm,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6.导线方位角闭合差:±40 n 秒,式中n为测站数。

7.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如下表(用钢尺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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