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25号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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