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则

【法规名称】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则

【颁布时间】 2006-02-27

【效力属性】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铁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定之铁路机车 (以下简称机车) ,指具有动力之蒸汽机车、柴油液力机车、柴油电气机车、电力机车、柴油客车、柴联车、电联车及推拉式机车。所定之车辆,指机车以外之各种客车、货车及电源车。

第 3 条

机车检修,分为定期检修及临时检修两种。

前项之检修,应作成检修纪录并签名,备供主管机关检查。检修记录应保管期限为一、

二、三级检修三年,四级检修十二年。

第 4 条

机车之定期检修分为四级,其各级检修工作重点如下:

一、一级检修:以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就有关行车主要机件之状态及作用施行检修。

二、二级检修:以清洗、注油、测量、调整、校正、试验,用以保持动力、传动、行走、轫机、集电设备、仪表等装置动作圆滑、运用状态正常之检修或局部拆卸检修。

三、三级检修:对动力、传动、行走 (含转向架) 、轫机、仪表、车身、连结器、控制、电气、辅助等装置主要机件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并作细部分解之检修。

四、四级检修:对一般机件施行全盘检修,各重要机件施行重整之检修。

第 5 条

高速铁路机车之定期检修分为四级,其各级检修工作重点如下,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你可能喜欢

  • 机车验收
  • 铁路货车段修规程
  •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
  • 铁路车辆
  • 东风4型内燃机车
  • 检修制度
  • 铁路技规
  • 车辆管理

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则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