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 (试行)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

试行日期:1 9 8 7 年 1 2月 1日

关于批准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7)城设字第466号

为适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为部颁标准,编号为JGJ 39—87,自1987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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