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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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采用清单计价
在进行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遇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采用定额计价,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而“08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且是强制性条文。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08规范”强制性条文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国家对建筑行为认可的底线。强制性条文不仅仅在于约束工程建设各方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宏扬了国家对建筑行为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国家对于建筑市场的秩序追求。“08规范”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的强制性条文,“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强制性条文及其它强制性条文,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情况的发生,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体现了国家对“客观、公正、公平”的价值追求。由此可见,“08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正是国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最低要求,否则无益于规范各工程建设参与方的计价行为,无益于建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无益于维护广大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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