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来源:杭州高新区

文章作者:高新 科技创业服务中浏览次数:1742

杭科创字[2003]66号 字体:

第一条: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以支持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为宗旨,是为从事开发研究、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创造条件,提供各类服务的综合服务机构。为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加快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促进我市、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在提供完善基础服务的前提下,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技术环境、资本环境、人才环境和市场环境,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一批知识、技术密集的、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企业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单位或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管理细则,自觉接受“创业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创业中心孵化和培育的企业应是从事开发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目录中项目和产品。

第五条:进入孵化器对象

一、从事第四条规定范围业务,申请认定的孵化企业设立时间一般为1年内新办的企业。

二、下列单位或个人可进入创业中心创办企业

1、国内(含在杭)大专院校、科技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经济组织:

2、海外留学生、华桥等个人投资者:

3、各类科技人员。

第六条:企业进入孵化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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