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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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集团竞业限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不论何种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 年内不得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2、不论何种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 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得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3、不论何种原因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 年内不能直接或间接拥有甲方竞争关系企业的股权股份。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补偿金的月额度 = 补偿基数×考评系数×40%

补偿基数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最后一年度的平均月基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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