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共八大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共八大条。 目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你可能喜欢

  • 危险废物台帐
  •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 失业保险条例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