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检查介绍和重点

船舶PSC检查的范围和关键点

PSC检查介绍及重点

一、港口国监督的定义

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简称PSC)也称港口国控制、港口国管理、港口国检查。它是指世界各地的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对象的专门检查。

二、世界主要PSC组织

为了杜绝有缺陷、低标准船舶的航行,1982年巴黎备忘录各成员国率先开展了PSC。目前,开展PSC的国家和地区很多,已形成对抵港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世界范围的网络。主要的PSC组织还有:拉美PSC协议(1992.11)、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TOKYO MOU,1993.12)、加勒比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6.2)和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7.7)。我国是亚太地区谅解备忘录(TOKYO MOU)的成员国。

除区域性PSC组织外,国家性PSC组织也在不断发展和普及。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上的优势,对PSC的程序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美国的PSC机构是美国的海岸警卫队(USCG),依照美国法律实施PSC检查,其总部设在华盛顿。澳大利亚的PSC机构是“AUSTRALI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简称AMSA)。该机构在澳15个港口设有验船师办公室,负责对抵港外国船舶进行监督检查。AMSA执行PSC条款较严格,当发现较大缺陷后,将滞留船舶在澳强制修理直至缺陷消除。

三、港口国监督的内容和权限

1、港口国监督依据(公约要求对港口国检查的规定)

在现行的国际公约中分别赋予港口国当局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明确规定,船舶抵达外国港口后,港口当局有权(但不是必须)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一章19条;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第5条;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1条;

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X条;

1976年商船最低配员标准公约。

2、PSC检查的技术要求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及其修正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1978年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及其修正案;

1976年商船最低配员标准公约(ILO147公约)。

3、PSC程序

1995年11月23日IMO第19次大会,通过了A。787(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PSC程序)。 其中对PSC的检查方法、滞留船舶标准、低标准船的判定、报告制度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PSC程序包括总则、港口国检查、更详细的检查、违约和滞留、报告要求、审核程序以及附件。

1)用语定义

(1)明显理由。船舶及其设备或船员并不真正符合相应公约的要求,或船长和船员并不熟悉与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船上主要操作管理程序的根据。

(2)低标准船。其船体、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实际上低于相应公约规定的标准,或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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