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合理配置及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任务为: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优化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等作为原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关税、手续费、佣金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以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或重置价值记帐。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发票或有关凭证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捐赠方无发票和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确定或评估价值确定。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6、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扣除估计折旧后的价值确定。
7、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帐,待审计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六条公司在确定固定资产计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手续前的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及外币汇兑差额)即资本化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计入当期费用。
2、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3、公司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①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②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③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⑤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七条公司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并根据固定资产类别的原值、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原值5%)确定其折旧率。分类折旧年限为:房屋及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