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王先生是从2007年7月23日到北京某销售公司工作的,共签过两次合同,第一次签订了近一年半的聘用合同,时间是从2007年7月23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这一年王先生的岗位是公司销售经理,分管全公司的销售。劳动报酬除了每月以工资的形式下发,还有业绩提成款。2009年又签订了一次聘用协议,时间是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但这次王先生的岗位发生了变化,是公司的区域经理,主管北京、河北两地的销售。每月的固定工资没有了,只有业绩提成作为劳动报酬的形式。公司在2009年11月解除了与王先生的聘用协议。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拒不支付拖欠王先生的业绩提成款。因此,王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业绩提成款。 单位辩称,第一次所签的聘用合同因显失公正而要求确认无效;同时因显失公正而不支付合同规定的劳动业绩提成款。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因此裁决,单位向王先生支付拖欠的业绩提成等共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以业绩提成作为劳动者的工资及 奖金 形式,但这种形式的劳动报酬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参考答案:

一是作为不是劳动合同名称的聘用合同和协议类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二是该类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适用,三是劳动合同是否适用普通合同的显失公正条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部的劳动关系指导意见,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几个,如企业条件、劳动者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几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只要具备了上述条款,无论其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也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同时,因劳动合同本身是由企业提供的文本,劳动者只有签与不签的表示,而不可能完全平等。所以在劳动关系中,适用于普通合同的显失公正显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尤其企业单位无权提出合同显失公正。

二、自愿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 自愿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吗

(一)2009年2月,倪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同时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倪小姐工作了5个月后,公司突然通知倪小姐不用上班了,公司已经决定与她解除合同。

(二)2009年3月,刘先生与公司的合同中规定,在他离开公司后的3年内,不得到同类的公司工作,否则必须赔偿公司10万元的违约金,但是合同并没有提及这3年中公司应给予其多少经济补偿。

(三)2008年3月,小红要报考在职研究生,报名表需要单位盖章同意。公司提出,双方必须再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合同,若她在合同期内跳槽,必须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为了能及时报上名,小红只得违心地签了这份合同。

参考答案:

从表面上看,这三份合同都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签字盖章,都是自愿签订的,应当生效。然而在这三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后,以上的条款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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