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是指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将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样品清单)和供货药品样品实物(以下简称备案样品),向采购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将备案样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过程。

第四条 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应在采购机构确定供货品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清单(见附表1)报采购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存放。

备案样品的存放地点可以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的药品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药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企业。备案样品的贮存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供货企业报备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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