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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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2.0.13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

  第2.0.14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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