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

你可能喜欢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公文写作基础知识试题
  • 企业问责制度
  • 公文种类
  • 机械制造基础考试题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