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导则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大连市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各单位所编制的环境风险预案应当真实、客观的反应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对本单位及其周边环境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预案的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同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研究使用其它有关文件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关于加强企业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2004]15号)

3.编制要求

(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

(2)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

(3)各单位应根据本导则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容。

4.编制内容

4.1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性质、员工人数、隶属关系等内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

4.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置一级或两级(公司级和生产分部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与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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