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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