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四)参照《商标法》和公司名称取得的其他相关规定,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禁止出现和使用的语言
《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出现及使用的语言,从中不难看出该规定与我国企业管理法中公司名称取得之规定具有相似性。为什么要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采取与公司名称取得相类似的立法设计?笔者认为,一方面,当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其权利将受到主体仅仅为个体工商户的限制,因而他们势必进行主体形态的升级转换,以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形式取代现有的个体工商户身份。此时,一个合法规范的名称显得尤为重要,不难想见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之初就使用符合规定的名称是有利于其长远发展的。另一方面,名称的规范性,例如不得使用“中国”等字眼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也体现出个体工商户有限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不足
《办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对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及罚款1 000元,但是对如何认定“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却没做具体的规定。这样的模糊用语势必会对执法机关在认定某行为是否侵犯市场主体权利造成困难。此外,经过合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对该法益进行保护在《办法》中并未涉及。罚款、责令改正等仅是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出发,却并没有为被侵害的市场主体提供救济手段,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结语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对作为重要市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规范已成为国家调控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力手段之一,这种规范不仅包括限制,同样也包括保护及设权。《办法》的实施无疑将对个体经济法制体系的最终构建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利用行政法规来弥补法律制定的僵硬与滞后亦是富于效率的合理变通,《办法》的即时出台传递出行政管理的人性化转型,展现了当代服务型政府对个体经济的定位及支持。
参考文献:
[1] 曾灶松.社会变迁与经济法的定位[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2,(4):71.
[2] 石慧荣.论公司名称的取得、使用和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
报,1999,(3):29.
[3] 常建坤,于晓媛.对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环境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