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基于此,国务院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制定《办法》是审时度势且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它不仅细化了具体权利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得到切实保护,而确认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法性,它的出台弥补了相关领域的法规空白,既能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能更好地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竞争,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优势及特色

(一)相关规定切实可行,符合个体经济特点

《办法》第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名称登记,貌似只是简单的权利选择,却能窥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换: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是监督服务而非直接管理;不进行强制规定,让个体工商户有权自主选择其经营和发展方式。首先,体现出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对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尊重。其次,符合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手段灵活多样的特点;再次,还保护了需要选择名称登记以保持其独特性的个体工商户的权利。此外对于那些由于自身经营特点没必要设定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并不强制其必须取名。如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也无设定专门名称的必要。

(二)名称管理科学系统、职责划分层层到位,服务与便民特色突出

《办法》第3、4、13条,第14至第17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名称登记可委托工商所以工商局的名义进行,这样便厘清了各职能部门之分工,使相关部门的登记职责更为清晰明确,为个体工商户进行户名登记提供了便利且避免了推诿扯皮及重复登记等问题。

《办法》第4条赋予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不当登记行为的改变权力。该条文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监督机制,使整个名称登记系统既层层落实又相互监督,在避免工作混乱的同时亦展示出行政机关的市场服务意识。此外,《办法》第13条、第14至17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在进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则。这些规定使得相关部门在进行登记时有法可依,不仅避免了登记的任意性和无故拖延,也让登记更具操作性。

(三)登记冲突时,确定权利在先原则

《办法》第17条规定了权利在先原则。该原则兼顾了同时进行名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利益,当出现纠纷时,利用该原则能有效解决相对人之间的争端。

略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