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利两全保险条款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平保寿发[2009]18号,2009年 2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 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
你可能喜欢
- 平安信用卡
- 销售话术
- 平安培训
- 产品介绍
-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
- 两全保险条款
- 平安信用卡账单分期手续费2页
- 平安信用卡优势1页
- 平安信用卡送平安夜祝福1页
- 拥有平安信用卡,消费保障两不误2页
- 平安信用卡1页
- 中国平安信用卡2页
- 新晶锐销售话术2页
- 美容院最牛的销售话术 (自动保存的)6页
- 销售话术1页
- 和悦销售话术大赛试题库(参考版)5页
- 教育顾问 电话销售 话术2页
- 局部销售话术15页
- 平安卡培训试题5页
- 平安礼仪培训教材27页
- 平安培训体系24页
- 平安保险礼仪培训教材67页
- 平安卡培训记录1页
- 平安金融培训学院介绍17页
- 产品介绍模板48页
- 产品介绍技巧培训12页
- 燕京白酒产品介绍30页
- LanSecS 产品介绍32页
- CSC3300产品介绍33页
- 近期新上线产品介绍2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