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86
主编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 9 8 7 年 1 0 月 1 日
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2618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10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 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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