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 定义

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4 管理职责

4.1 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2 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4.3 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 管理办法

5.1 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场地。

5.2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 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6 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 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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