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科研奖励条例(修订)

闽江学院科研奖励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科技事业的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在我院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职员工,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奖励范围包括署名单位为闽江学院的高层次课题项目立项、高级别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政府科研奖励的成果、高级别艺术类获奖作品、获授权的各种职务专利以及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取得高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的奖励对象为闽江学院的在职人员(含在职进修人员)或团体;团体获奖的奖励款项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

第四条 项目与成果违反国家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或未经学院备案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获奖成果奖励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励30万元。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或技术发明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或科技进步一等奖、福建省重大科技贡献奖者,每项奖励10万元。

(四)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奖励8万元。

(五)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一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

二等奖每项奖励0.8万元;

三等奖每项奖励0.4万元。

(六)获福建省(或同级别)科学技术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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