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稿2012.3.15)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稿)水利部于2012年3月15日实施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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