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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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量刑情节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量刑情节。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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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处断的一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法定的一罪

一、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自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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