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中学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
靖边中学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安全责任书
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
为了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局相关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特拟订本责任书。
一、家长对学生应承担的安全教育责任和监护责任
1.家长应经常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安全教育;
2.家长应对子女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翻越围墙、门窗;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擅自攀高;私拉电线,乱接电源;在校园玩火、玩电、玩爆竹、玩锐刃钝器物、在宿舍用火;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自杀、自伤;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违反教育教学活动安全规定等等)进行教育和矫正。
3.学生由于自身的行为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4.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家长知道应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5.监护人应对监护对象的行为负责;不得让外住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⒈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如旷课、夜不归宿;翻越围墙、门窗;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擅自攀高;私拉电线,乱接电源;在校园玩火、玩电、玩爆竹、玩锐刃钝器物;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自杀、自伤;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违反教育教学活动安全规定等等),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⒉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⒊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但未告知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⒋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⒌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⒍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⒎学生自杀、自伤的;
⒏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