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全面解读经适房最新法律动态

北京经济适用房专业律师全面解读经适房最新法律动态: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特性决定了决定适用房的申请、购买、转让都有一些特殊的条件和限制:比如在购买多长时间内不得上市交易,交易后要补交多少费用。而且从长远来看,将来应该是限制越来越多,最终很可能变为不能上市交易,由政府回购或在限定的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人群中流转。

调研发现,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有以下七种类型:

1.“借名买房”案件:指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以具备条件的人的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2.违反政策卖房案件:指一方当事人将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另一方当事人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3.涉经济适用房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一些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却因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财产分割、权属问题闹上法庭。这类案件占10%左右。

4.涉经济适用房的继承纠纷案件: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就该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5.其他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除“借名买房”案件和违反政策卖房案件之外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即在签订、履行、解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单方涨价、税费承担、房屋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6.拆迁引发的经济适用房权属纠纷案件:因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和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后一方当事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另一方当事人则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7.其他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除以上六种类型之外的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包括居间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式及法律规定: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

[2008]225号)第二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显然,以上规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只能出售给以下两种主体:

1、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者;

2、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即政府。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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