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装饰工程金鹏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我市装饰企业加强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优质装饰工程奖是我市装饰工程市级质量奖,奖项命名为深圳市装饰工程金鹏奖(以下简称“金鹏奖”)。

第三条 金鹏奖评选工作遵循“协会组织、社会参与、政府监督、专家评审”的原则,组成金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工作由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金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评选公装工程约80个项目,公装设计类工程暂不限制数量,家装工程约10个项目,幕墙门窗工程暂不限制数量。每年2-4月份评选上年度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装饰工程。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每年评选前,组成评委会,评委会是金鹏奖评选的审定机构。协会主要领导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成员在专家库中选择。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协会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职责

制定年度评审方案;聘请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评审工作以及审定获奖装饰工程项目。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组,其职责为:执行评委会制定的方案;审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到工程现场进行观感评分和质量审查及实测实量工作,提出初评意见。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评审范围

1、在深注册的装饰、幕墙企业;

2、承建单位申报在本市及外地完成的室内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幕墙工程800万元以上或单位工程量6000平方米以上;且为承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3、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截止日期为上年度12月31日以前。

第九条 申报金鹏奖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如设计由其它单位完成,该设计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2、近三年已申报过“金鹏奖”而未评上的工程。

3、当年出现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4、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工人劳务费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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