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2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 项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所属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招标范围

第三条 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公司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人民币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上 的;

二、公司对外设计、咨询、监理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公司 对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三、公司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公司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 总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

四、公司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等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的。

第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小 组成员应包括:公司总经理、总工办、工程部、营销部、预算部、采购部、行政部、财 务部等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具体责任人员以及公司律师等。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 任,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任命,总监察室负责加强对招标小组 人员在招标时的监管。

第七条 职能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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