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培训

新《公司法》培训笔记

《公司法》至今共修订了三次,第一次修订是 1999 年,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二是提高无形资产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第二次修订是在 2004 年,只是删除了 131 条第 2 款的规定,即溢价发行股份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第三次修订就是 2005 年的修订。

与前两次相比,本次修订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仅保留原有条款 20 条,另外删除 29 条,合并修改 171 条;新《公司法》还增加了“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等规定,并增设“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新《公司法》只着重组织机构的规定,股票发行全部移至《证券法》中,新《公司法》不再对其进行规定;关于企业改制等方面的规定,也从新《公司法》中删除。

现将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 3 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3 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例如:债权和股权等。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即可。

三、 分红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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