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8.问: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多少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答:15日。
9.问: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该怎么办? 答: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由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10.问: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由哪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征收排污费?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收排污费。
11.问: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时,应该怎么办?
答: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O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2、问: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13、问:排污者应当缴纳哪些排污费?
答: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现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14、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缴纳排污费?
答: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三项指标只核定征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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