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办法

第五条 项目管理。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设计、计划工程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管理制,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项目后期。项目管理与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后期管理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维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转移等情况。

第八条 项目成效。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保效益情况。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情况;落实整合各部门资源情况。

第九条 项目资金。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等情况。

第十条 廉政建设。落实《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项目申报至项目正式运行期间所有资料的存档情况。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验收分为县级自检、市级验收、省级抽查三个步骤。

(一)县级自检

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组织项目自我验收,并向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提供验收申请。

(二) 市级验收

市级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在收到验收申请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三)省级抽查

你可能喜欢

  •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方案
  •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
  • 项目验收
  • 农村环境整治方案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 农村环境整治调研报告
  • 农村环境整治汇报
  • 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总结

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