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管理,提高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对象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组批复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验收依据

1、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

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9]165号);

3、《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建二[2011]295号);

4、《关于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12]1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

[2010]178号);

6、《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环发[2011]314号);

7、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项目组织领导。县(市、区)是否成立领导组,并建立落实目标责任制。项目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股),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专职环保人员,村庄设立环保义务监督员、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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