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1、基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对外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对外销售时可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对外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此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每年的1月1日向社会公布。)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纯中央属企业免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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