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2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 4 第四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政策对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适时调整,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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