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10-7-10 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141 共 1 页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规划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申请书;

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4、多层建筑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2份;

5、消防审核意见;

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7、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

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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